中共彬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交流发言材料

来源: 驻组织部纪检监察组 责任编辑:彬州市网站管理员 时间:2022-07-25 11:38 点击数 :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十一节至第十三节的内容,使我对勘验检查、鉴定、技术调查等有了一定的了解。在派驻组日常工作中,几乎没有使用和接触到勘验检查、技术调查等手段,对这部分内容还比较生疏,通过学习,我也体会到了我在学习的全面性方面存在的差距,今后,我将全面、持续学习《条例》,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办案本领。

今天的学习内容,对我印象比较深刻的就是技术调查,在我印象中,技术调查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的技术手段,是获取证据或者重要问题线索的方式,它包括监听、截取、监测、搜索、定位等。而我们监查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经审批也可以依法采用技术调查措施,监察法规定了技术调查措施的使用前提,即在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时使用,调查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不应当采取这项措施,技术调查手段在特定案件办理中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出来。

现如今,随着信息技术、电子货币等快速发展,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被审查调查对象,调查取证难度也随之增大,我们应顺应信息化浪潮,充分调动各方资源,持续加大运用科技手段开展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工作力度,开阔思路、悉心求证、因案施策,在实战中提升业务水平,让纪检监察工作更精准高效。

以上是我的一点体会,不到之处请各位领导和同事们批评指正。

(王晨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