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政治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和《咸阳市纪委监委机关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政治学习为根本,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等,通过学习提高政治能力和政治定力,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掌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知行合一、学以致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效,坚持依规管理、从严治学。
第三条理论学习中心组由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吸收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巡察机构、派驻机构、城投集团纪委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
第四条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任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负责审定学习方案,主持集体学习研讨,进行学习讲评、指导和督促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的学习。集中学习由组长主持,组长不能参加时,由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代行职责。
市纪委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和分管组织工作的负责同志,配合组长抓好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由组织部指定专人负责。主要职责是草拟学习计划和学习方案、邀请专家授课、准备学习资料、印发学习通知、协调学习事务、负责学习考勤和记录、撰写学习情况报告、管理学习资料等。
第六条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以政治理论学习为根本,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论述、《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将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贯通起来,切实增强践行“两个维护”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刻领会全会的思想精髓、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学习内容要紧跟市委步伐,适时确定增加内容。
第七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要坚持按时参加集体学习。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须向理论学习中心组组长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通过以下适当形式开展学习活动:
1.集体学习研讨。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将集体学习研讨作为学习的主要形式,把重点发言和集体研讨、专题学习和系统学习结合起来,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互动交流。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以中心组成员自己学、自己讲为主,适当组织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2.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根据形势任务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明确学习重点,研读必要书目;应当积极参加学习讲坛、读书会、报告会等学习活动,充分利用网络学习平台,拓宽学习渠道,提升学习效果。
3.专题调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把理论学习与专题调研结合起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深化理论学习。
第九条集体学习研讨要保证学习时间和质量,每月第一个星期三集中学习1次,如遇节假日顺延至下周适当时间进行;集体学习研讨要安排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进行重点发言。
第十条 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撰写学习心得、调研报告或者理论文章,每人每年不少于1篇。
第十一条 市纪委监委组织部应当运用报刊、网络或者内部通报等方式,及时报道和通报中心组学习情况和成果。
第十二条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坚持把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把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与学习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结合起来,把握精神实质,掌握精髓要义,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
坚持学以立德、学以修身、学以益智、学以增才,把提高理论素质与增强党性修养、提升工作本领结合起来,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锻炼,提高精神境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