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利用计算机办公自动化、网络化优势,提高工作效率,对我委计算机加强使用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和使用说明使用计算机。开关电源、启动及应用程序的使用都要合法操作。未经查杀病毒的软盘、光盘一律禁止使用。禁止私自装卸各类应用程序软件,装、拆机,更换计算机设备。
第二条 计算机应安装杀毒软件并定期升级,若出现计算机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应迅速向办公室报告,并详细告知情况始末,以便及时处理。
第三条 计算机应当设置开机密码、屏幕保护密码,重要文档必须加密。禁止外单位人员随意使用计算机,各室(部)、各派驻纪检组、各镇办纪(工)委所使用移动硬盘、U盘一律不外借。
第四条 联网的计算机硬盘中不允许存储有涉密文件。禁止下载并运行未经认证的软件及电子邮件。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扭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五条 加强政务信息网管理。
(1)上网接收、发送电子公文必须由专人进行操作、管理;每日准时接收或发送电子公文;
(2)严禁通过政务网传递任何涉密文件;严禁通过公务信箱发送垃圾邮件、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 使用人是计算机防火、防盗第一责任人。下班时,应当做到人走机关,同时切断电源,杜绝各类安全隐患。
第七条 计算机实行责任制管理,各室(部)、各派驻纪检组、各镇办纪(工)委计算机管理责任落实到使用人、负责人。如有不按以上规定操作和管理而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机关内部计算机及网络安全、管理、服务等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 新建互联网必须向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由办公室审议提出意见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条 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律,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