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彬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彬州市纪委监委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差旅费管理办法

来源: 彬州市纪委 责任编辑:bzsjw 时间:2020-10-16 11:53 点击数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委机关室部、派驻纪检监察组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彬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关于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室部及派驻纪检监察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因公临时赴省外、省市内出差,境内下乡期间所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等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据实报销。

第四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委机关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差旅费标准

第五条 凡因公赴省外出差的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按照彬财发[2015]78号文件和《关于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第六条 赴省内各市(区)、县出差的差旅费补助标准如下:

1、赴西安市出差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320元;伙食费补助100元;公杂费补助50元;

2、赴咸阳市出差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260元;伙食补助费80元;公杂费补助50元;

3、赴咸阳市各县区出差住宿费每人每天不超过160元;伙食补助费60元;公杂费补助30元;

4、赴县内各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下乡,交通费据实报销,每人每天伙食费补助40元,公杂费20元;

5、凡乘坐公务车或租用车辆出差的,每人每天伙食费补助40元,公杂费10元。

票据审核

差旅费报销单由出差人如实填写并附相关票据。

票据必须由财务人员逐一审核。

出差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费在职务级别对应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可说明情况,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和公杂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公杂费按规定标准报销,当天往返的公务出差,伙食费和公杂费按1天报销;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十一 使用公务车辆或按照车改规定租赁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公杂费按实际天数报销;机关人员因公到地理位置偏僻、公共交通工具无法到达村下乡,可乘坐驻地公共交通工具到达各镇后,再租用车辆前往工作地点,租车费用列入公杂费据实报销。

十二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照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十三 工作人员超长时间(原则上一个月以上的)赴外地挂职锻炼、进京赴省等公务活动差旅费按彬财发[2015]78号文件和财政局印发的《关于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规定予以报销。

十四 内驻村下乡的,差旅费报销可参照彬组发(201545号文件《关于印发彬县贫困村第一书记管理办法》执行。

 

报销程序

十五 凡因公出差、下乡的由办公室统一记载(包括出差、下乡事由,相关安排文件,电话记录,领导批派等),确需用公务车辆的由办公室开具派车单,注明用车事由、使用人员、使用时间等,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

十六 差旅费实行隔月报销,即次月初报销上月差旅费用。

十七 本人填写差旅费单据须经财务人员审核签字后,主管财务领导审批报销。

十八 差旅费统一由财务人员以转账方式支付到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