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彬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彬州市纪委监委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办公用品采购管理办法

来源: 彬州市纪委 责任编辑:bzsjw 时间:2020-10-19 11:52 点击数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办公用品采购,加强办公用品管理,缩减经费开支,充分发挥办公用品的使用效能,更好地为委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做好保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只适用于委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办公设备、日常用品、接待物品和后勤服务等低值易耗品,凡属政府采购范畴,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办公用品采购应按照服务委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的原则,既要及时周到,又要精打细算,避免损失和浪费。

第四条 全体人员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爱护和珍惜国家财物,配合支持管理人员做好物品采购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品采购、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遵守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全心全意地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委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物品采购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按照先审批后购买的原则,一律由委机关财务工作人员负责采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自行采购或在指定采购点签字采购。

第七条 办公消耗品采购,由室(部、派驻组)负责人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填写“物品采购申请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签字后,由办公室负责统计统一采购。

一次性采购物品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由分管常委提出采购意见和建议,由部(室、派驻组)负责人填写“物品采购申请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委机关主要领导批准,由专人负责采购;数额较大的,需通过会议研究决定。

如对采购物品有特殊要求的,采购物品时,采购申请人可提出详细采购要求或与委机关专人一同采购。

第十条 物品采购实行即购即报制度,采购后3个工作日内,采购人要将购物发票按财务报销程序提交委机关主要领导审签;办公消耗品采购,可累计一定数额后或延缓一定时间审报

第十 凡未经审批自行采购物品,采购点不能提供办公室签批的“物品采购申请单”,委机关财务人员一律不得报销。

第三章 物品管理

第十三条 委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购买的各种物品只能用于委机关(派驻纪检组)工作和服务,不得私自使用或送、借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 委机关(派驻纪检监察组)物品实行统一登记、分类保管、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所有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财务人员建档立帐,逐一清点编号造册。

第十五条 人员调动或退休后,应自觉交清个人使用的公用物品,不得私自占用或故意损毁。

第十六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领、借用物品丢失、损坏的,由领用人照价赔偿。

因保管人员管理不善,致使物品损毁、被盗、遗失的,由保管人员照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