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彬州市纪委监委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通过《条例》第四章第三节谈话的学习,我深刻感受到学习《条例》关键是在于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实质,将其融会贯通到工作实际中去。
在审查调查过程中,一次有准备的、高效的谈话,可以使很多问题得到解决。谈话是调查违纪和职务违法事实、获取证据、突破案件、教育挽救党员干部的关键途径。谈话谈得怎么样,直接决定了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问题线索研判要到位。严格按照线索处置标准,分类处置,避免主观性和随意性。公检法机关、审计部门移交,或是出于反腐败的正义感、责任感和当事人举报,这样的线索客观、具体,比较真实可靠;不署名或假名举报线索,举报反映问题笼统、难以查证核实的,对这样的案件线索,要把握举报人的心理,排除干扰,认真分析重点和疑点,做到求真务实,为查办案件工作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谈话对象了解要到位。在谈话前,审查调查人员要熟悉问题线索的内容要点,特别是对被谈话人的个人情况要了如指掌。对谈话对象的籍贯、民族、年龄、职业、工作经历、家庭情况、入党时间、担任过什么职务,受过什么奖励和处分,有过什么功绩等方面进行初步了解。监察对象是一个动态的、有弹性的范畴,要聚焦“行使公权力”这个关键,摸清被调查人的身份是否为监察对象。
谈话提纲拟定要到位。谈话对象确定后,认真分析其岗位和性格特点,制定详细的谈话方案和谈话提纲,明确先问哪些问题,后问哪些问题,每个问题谈到什么程度,力争谈到“点”上、戳到“痛”处,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记录人员要提前了解案情,要重视情节,把握关键,掌握好哪些该详记、哪些该略记,特别是一些关键的字眼、字词、俗语,一个字也不能漏掉。对于好像、大概、大约、印象等不精确的字词,一般避免使用,以免影响证据的确凿性。
谈话是审查调查人员与被审查调查人以语言的方式进行信息、心理和情感沟通的思想交锋,谈话不能有毕其功于一役的思想,认真做好谈话前的准备工作,为提升办案质效打下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