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彬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警钟│惠农政策变“惠家”政策

来源: 彬州市纪委监委 责任编辑:彬州市网站管理员 时间:2021-12-28 09:34 点击数 :

作为土生土长的彬州市某家河村民,史某才、史某庄、史某锋三名干部与本村村民有着深厚的感情,他们肩负着全村人的期盼坐上了村干部的位置,本应以最真挚的诚心回馈自己的家乡,将更好的惠农政策带给自己的村民,但唾手可得的“实惠”却让他们迷失了初心,辜负了村民信赖,最终迎来了纪法的严惩。

私欲膨胀,防线松动

闸门失守,欲望冲破红线。某某年4月,史某才三人协助镇政府上报本村退耕还林面积,当时该村的村民土地只有一百多亩,但是加上集体土地全村栽种果园共有二百九十余亩,为了使多余的一百余亩林地不被“浪费”,村党支部书记史某才提议将集体土地也上报在退耕还林面积之中,“争取”的资金可以补贴家用,这正中了村主任史某庄的下怀,两人想到村干部职务低、工资薄,平日不仅工作辛苦,而且没有什么“油水”可捞,村上财务更是捉襟见肘,面对送上门来的“实惠”,两人心动了,于是叫来了村文书史某锋,三人开始商量起了具体的“计划”。

“这么多的面积,全部放在我们三个人的名下太不安全了”“这件事只能我们三个知道,决不能再牵扯太多的人”“我建议给媳妇娃名下都分一点,这样就不会太显眼”。一百九十余亩的集体林地,就在这样一场“会议”中被“合理分配”,为保证安全,史某才三人分别将林地面积划分到自己及各自的妻子儿女名下,三个家庭也顺利地获得了林地补助7万余元。

故伎重演,为得小利一错再错。史某才三人开始得利之后,总担心事情败露,但随着补助款项一次次到账,便渐渐的放下心来,尝到了甜头之后,三人不仅没有及时收手,反而却等待着下一次的“机会”。时隔四年,该村申报粮食综合补贴时,史某才三人故伎重演,在三人及其各自儿女名下虚报粮食种植面积76余亩,再次非法骗取国家粮补资金3万余元。

不知悔改,订立同盟对抗调查。纸里终究包不住火,由于村里的财务始终没有公开,村民们渐渐起了疑心,一封又一封的举报信也随之而来。当史某锋知道纪委的工作人员要来查账时,第一反应不是主动交代、积极退赃,反而是给另外两名干部通风报信,订立同盟。还在医院看病的史某庄不顾伤痛,次日便与其余两人会面商定对策,几番讨论下来,三人决定在以前的村账上做一些手脚。

史某锋翻出村委会以前的旧账本,将账本分拆,又将做好的新账目附加进去之后重新装订,改好时间,补好印章,串好口供,三人自以为天衣无缝的做好了一切,却不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调查人员缜密的工作之下,那些“完美”的账本最终还是露出了马脚,成了他们三人犯罪的铁证。

贪腐既定,纪法难逃

问题初步查明后,经彬州市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市纪委对史某才、史某庄、史某锋违纪问题立案审查。经查,史某才、史某庄、史某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105.4亩林地分到三人及亲属名下,侵吞退耕还林资金7.34832万元;虚报粮食种植面积76.57亩,并划分至三人及其亲属名下,侵吞粮食综合补贴3.235356万元。

同年6月,经彬州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史某才、史某庄、史某锋开除党籍处分,对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并收缴其违法所得。11月,彬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以贪污罪判处史某才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00元;判处史某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00元;判处史某锋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00元。

“作为本村的党支部书记,本应不辜负村民信赖,全心全意带领全村发展和村民发家致富,为大家谋取幸福,但自己却理想信念动摇,在利益面前没有守住底线,亲手毁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宁生活”;“我没能在钱财面前站直自己的腰板,维护自己的信念,顶风违纪,犯下了错误,现在我后悔不已,如果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主动向组织坦白我的问题,请组织为我治病,重新做一个干干净净的人”;“文书一职相当于村上的会计,是全村人的大管家,起初自己也并没有想过要用手中的职务便利中饱私囊,但每天看到那些资金从自己手中经过,却都用于村务、流向群众,久而久之思想便渐渐松动,最终还是没能经得住诱惑,败倒在钱财面前,失去了做人的底线,最终也躲不过法律的严惩”。史某才、史某庄、史某锋三人分别忏悔道。

“微腐败”亦能酿成“大祸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微腐败’也可能是‘大祸害’,他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的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基层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容忽视,任其发展势必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严重侵蚀党群关系和党的形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正风肃纪永远在路上。坚决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关键,也是对乡村振兴战略的一次“正根”,更是全面从严治党最要紧的“最后一公里”。

(彬州市纪委 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