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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4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醉驾酒驾典型案件的通报

来源: 彬州市纪委 责任编辑:彬州市网站管理员 时间:2022-12-01 14:59 点击数 :

现将查处的4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醉驾酒驾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水口镇西二屯村党员何宁刚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犯危险驾驶罪的问题。2021年8月3日22时58分许,何宁刚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至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凤塘大道时,被深圳市宝安区公安机关查获。2021年9月28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何宁刚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2022年2月24日,何宁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韩家镇枣林村党员郝忠群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问题。2019年11月14日10时许,郝忠群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辆,在水麟路46公里处被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并对郝忠群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2年6月7日,郝忠群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3.新民镇干部林鹏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问题。2022年7月1日晚,林鹏飞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被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新民中队民警当场查获,并对林鹏飞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2年8月23日,林鹏飞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4.城投集团小灵台水厂职工任永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问题。2020年10月9日20时40分许,任永凯驾驶小型轿车在彬州市体育场大锅台吃饭饮酒过程中,挪车时被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法人员查获,并于2020年10月16日对任永凯处以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辆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22年4月26日,任永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上述查处的醉驾酒驾典型案例,反映出我市少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纪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不强,对纪法缺乏敬畏,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没有真正认识到酒驾醉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以案为鉴,从中汲取深刻教训,进一步强化纪律规矩意识,摒弃侥幸心理,坚决不越纪律红线,坚定守牢法律底线,自觉带头遵纪守法,做到安全文明驾驶。全市各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尤其是要加强“八小时外”的监管,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约谈提醒。要利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警示教育,深刻剖析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严格落实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对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将严肃追责问责。要严查“酒杯中的奢靡之风”,在公安交警部门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问题调查的同时,即时启动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公款吃喝、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等“四风”问题的核查。要加大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曝光力度,不断强化震慑作用,持续释放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作风问题常抓常严的强烈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