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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监察官”

来源: 彬州市纪委监委 责任编辑:彬州市网站管理员 时间:2022-01-11 10:02 点击数 :

自2022年1月1日起,咱们纪检监察干部又有了一个新的“职业性”称号——监察官。说起这监察官啊,可不是咱现代社会才有的,早在中国古代就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监察体系和监察官群体。

有管理就有监督,监察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官是监察制度得以运作的主体。在古代,监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起着“整肃朝纲”的重要作用,他们是否能够严格公正执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关系着整个国家治理的好坏,所以历代统治者都特别重视监察官。

在监察官制度正式确立之前,战国时已有了带有监察官性质的“御史”。战国时期,列国间战争频繁激烈,军事战争推动了专制集权统治,为了更好地督促各级官吏贯彻执行中央政令,统一行动,齐、秦、赵、韩、魏等国都相继设有掌管文书的御史,因各部门、各郡县的文书都集于其手,他们对全国情况最了解,而且在君主身边容易得到信任,所以逐渐成为君主的耳目而且带有监察性质。

秦统一六国后,将御史监察制度化,监察官制度正式确立。秦为加强中央集权,在中央设三公九卿制,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其中御史大夫就负责掌管图籍奏章和监察百官,位同副相。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侍御史,弹劾中央和皇宫一切事;在地方,中央派“监御史”常驻郡县,负责监督郡守,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几乎沿袭了秦制,值得一提的是,汉代在地方运行的刺史制度。最耳熟能详的即“十三州刺史”,是因为汉武帝将全国103个郡国分为13个监察区——州,每个州派1名刺史,由此得来。“十三州刺史”按“诏书六条”巡察所属地界,发现问题即上奏弹劾,由丞相府派员查核。对于刺史制度,东汉光武帝改革西汉刺史只巡察不调查之定规,刺史不仅要巡察发现问题,还要具体调查官员违法违规事实,权力越来越重,并逐渐介入郡国日常行政,成为郡国之上的地方行政长官。

宋初,为了加强对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防止知州职权过重,专擅作大,宋太祖创设“通判”一职。通判是“通判州事”或“知事通判”的省称。通判由皇帝直接委派,辅佐州政,可视为知州副职,但有直接向皇帝报告的权力。

明太祖时废御史台,设都察院,长官为左、右都御史,职责专属纠察、弹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是天子耳目风纪的部门。都察院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中央设六科给事中,分察中央六部;地方设13道监察御史,分道监察各地。给事中与监察御史合称“科道”。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惩治腐败和改善吏治发挥了重要作用,监察官以大无畏的精神,捍卫着对国家和法律的忠诚,新时代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新时代的纪检监察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要求。《监察官法》的出台实施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更有助于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官队伍,也进一步加快推进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建设,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