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省、市、县脱贫攻坚工作部署,加强对扶贫领域的监督执纪问责力度,切实推进脱贫攻坚工作向纵深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彬县范围内脱贫攻坚工作违纪违法问题的举报。
第三条 在县纪委信访室设立脱贫攻坚投诉举报中心,并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举报人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实名投诉举报。
举报电话:029-34927383,
举报邮箱:bxjwxfs@163.com
举报网站:http://jjw.snbinxian.gov.cn。
举报通信地址:中共彬县纪委信访室,邮编:713500
举报办公地址为:中共彬县纪委(县国土资源局四楼)
第四条 设立脱贫攻坚有奖举报专项资金,用于县纪委接受并查证属实的脱贫攻坚举报案件的奖励。
第五条 脱贫攻坚有奖举报范围:
(一)骗取套取困难群众补助资金,贪污侵占、截留挪用、私存私分的行为;
(二)滥用职权、暗箱操作、挥霍浪费扶贫资金或物资的行为;
(三)在贫困户识别过程中,吃拿卡要、优亲厚友,搞关系扶贫、人情扶贫的行为;
(四)在贫困户脱贫退出过程中违反脱贫攻坚政策,工作不细不实出现重大失误的行为;
(五)利用职务影响违规安排扶贫项目,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支付和发放扶贫资金的行为;
(六)不正确履职、资金拨付不及时、不足额、不到位、滞留延压扶贫资金,致使扶贫项目建设滞后的行为;
(七)在脱贫攻坚过程中违反政府采购、招投标、民办公助、村民自建及村务公开等相关规定的行为;
(八)脱贫攻坚工作中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前违纪违法行为已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正在处理中的;
(二)被举报的问题或线索已被责令限期整改,且在整改期限内的;
(三)被举报的问题或线索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七条 举报人获得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实名举报,提供本人姓名、联系方式等;
(二)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有具体、明确的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三)举报人举报的问题或线索事实基本清楚,且已掌握部分物证、书证等;
(四)举报人举报的线索或提供的证据事先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的;
(五)举报人举报的线索或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第八条 对举报人的奖励,依据县纪委监察局查处的结果,一次性奖励100—1000元。
在同一案件中有数名举报人的,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者或者贡献最大的举报者,属于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九条 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须在3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接受举报的单位要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一条 举报人要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于虚假、恶意举报、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奖励或借举报之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故意泄露相关信息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三)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不认真核实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致使举报人信息造成泄密的;
(五)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三条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